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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院教授熊秉元等:為何民法要分物權和債權?
2017-02-27
本文由浙大經院熊秉元教授,浙大光華法學院鄭觀,寧波大學法學院徐偉發(fā)表于《浙江大學學報(人文社會科學版)》2016年第6期。
為何民法要分物權和債權?
摘要
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及其理論體系多建立在區(qū)分物權與債權的基礎上。然而,為何立法和理論上會發(fā)展出物債二分? 對于這個根本性的問題,學界至今未能提出完整的解釋。目前的相關理論有道德哲學說、交易安全說、請求權說,都有各自的缺陷。從法外視角提出的“時間落差”說能有效解釋此問題。在生活中,交易并非瞬間完成,往往存在時間差,這是民法區(qū)分物權和債權的根本原因。
關鍵詞
民法;物權;債權;時間落差;交易成本;實證式論述;規(guī)范式論述
鄭觀;徐偉;熊秉元